法律碩士輔導:刑事案件簡易審的特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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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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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0-12-0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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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有: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實施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根據(jù)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1)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三類自訴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此外,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二、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簡易程序依法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 2.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4.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可以變更為普通程序。 三、審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20日以內審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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