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數小結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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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ta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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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0-11-25 00:47
樓主
★刑法中的包容犯主要有:
(1)綁架罪包容故意殺人罪(見 239 條,行為人在實施綁架犯罪過程中,又指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 被綁架人的,仍以綁架罪論處;但綁架罪不能包容故意傷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罰,因為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綁架罪基本構成的法定刑); (2)拐賣婦女罪包容QJ罪(見 240 條,行為人在實施拐買婦女的犯罪行為過程中,又對被拐買的婦女實施奸淫行為的); (3)拐賣婦女罪包容引誘、強迫賣淫罪(見 240 條,行為人在實施拐買婦女的犯罪行為過程中,又實施誘騙、強迫被拐買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買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行為); (4)搶劫罪包容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263條,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則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如甲持刀攔路行搶,故意將受害人殺死后取走其財物,或者甲在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取走其財物,都應認定為搶劫罪一罪;而甲將仇人殺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現金,或者甲實行搶劫罪后,為防止受害人報案,將其殺死,都應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2005年卷二第61題); (5)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包容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見 318 條,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 境犯罪行為過程中,又實施剝奪、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包容妨害公務罪(見 321 條第 2 款,行為人在實施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 行為過程中,又實施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7)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務罪(見 347 條,行為人在實施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毒品犯罪行為過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對該妨害公務行為不單獨定罪); (8)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包容QJ罪(見 358 條,行為人在實施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犯罪行為過程中,以QJ的方式迫使婦女或幼女賣淫的); 4、轉化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較輕的犯罪行為時,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為性質發(fā)生了變化,轉化為較重之罪,不以原行為性質定罪也不實行數罪并罰。 ★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轉化犯有14種: (1)抗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因為抗稅罪的法定刑高于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稅中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罰,則只能定抗稅罪);(2)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為過程中,行為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行為,則使原本較輕的非法拘禁行為轉化--238條第3款規(guī)定); (3)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拐買婦女、兒童罪(收買后又出賣的,241條第5款); (4)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條件是以聚眾的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且該轉化僅僅針對首要分子,對該聚眾犯罪的其他參加者則不凡是轉化問題,仍定妨害公務罪,參見242條第2款) ; (5)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致人傷殘、死亡的,247條) ; (6)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致人傷殘、死亡的, 248條) ; (7)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條件是當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從中竊取財物時。見253條第2款) ; (8)搶奪罪—→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267條第2款) ; (9)盜竊、詐騙、搶奪罪—→搶劫罪(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行為之際,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見269條) ; (10)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雖然是273條所規(guī)定的救濟、救災等七項特定款物,但歸個人使用的,見384條第2款) ; (11)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見第292條第2款) ; (12)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故意傷害罪(造成他人傷害的,限于重傷害) ; (1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病藥品罪—→販賣毒品罪(第355條第1款規(guī)定,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病藥品罪轉化為販賣毒品罪有兩種情形:一是共犯,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藥品、精神病藥品的;,二是販賣,行為人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病藥品的) ; (14)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有兩種情形發(fā)生轉化:一是主觀上不想退還即有能力退還而拒不退還的,二是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如果行為人是無力歸還、即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法定的數罪并罰。 ★刑法明確規(guī)定進行數罪并罰的主要有8種: (1)有組織犯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并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并罰;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并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并罰。 (2) 職務犯罪: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實行并罰。 (3)偷越國邊境的犯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并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QJ、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并罰;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并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QJ、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并罰。 (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而妨害公務:實施第140至148條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偽劣產品犯罪行為,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實行數罪并罰。 (5)走私而妨害公務: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與妨害公務罪實行并罰,但要注意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內的,因為根據第347條規(guī)定,在走私毒品過程中妨害公務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對待,而不實行并罰。 (6)保險詐騙: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以保險詐騙罪和放火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并罰。 (7)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收買后之后又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傷害、QJ、侮辱行為的,以QJ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 (8)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罪之外)而偷開機動車輛作為犯罪工具并將機動車輛據為己有或丟失的,以盜竊罪與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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