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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碩士考研復習已經開啟,下面整理總結法理學基礎知識點,幫助大家更好的復習!
(一)提出的主體
1.兩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委(省級人大常委會)認為法規(guī)類文件(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2.上述5個主體以外的主體提出的被成為審查建議,對于審查建議先由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二)審查的程序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lián)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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