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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競合,亦稱為物的擔保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類擔保物權的效力優(yōu)先的問題。我國物權法對于存在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動產又被留置作了規(guī)定,即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物的擔保的競合屬于一物之上設定數(shù)個不同種的擔保物權且擔保不同的債權,因此它不同于“一債數(shù)保”。在為同一債權設定數(shù)項物上擔保權時,一般來說,債權人得依當事人約定的擔保額而行使權利,各個擔保物權之間一般不發(fā)生應優(yōu)先行使何種擔保權問題。
物的擔保的競合也不同于一般的請求權競合。在因同一法律事實而產生數(shù)個請求權競合時,權利人為同一人,也正因為權利人為同一人,權利的目的是同一的,權利的行使僅能擇一為之。權利人若行使了其中一項請求權,則不能再行使另一請求權。而在物的擔保的競合,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并非為同一人,而是不同的人,各個擔保權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權利,由于權利的標的物是同一的,這就發(fā)生何種權利人先行使權利的問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物的擔保的競合乃為物上擔保權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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