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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上午,四川考生訴傳媒大學案在京開庭審理。本案系考高考生報考重點藝術院校落榜。以招生工作存在欺詐、歧視為由,與名校對簿公堂。
據了解,胡某在一審起訴稱,胡某于2007年12月報考中國傳媒大學播音與主持藝術本科專業(yè),2008年2月在中國傳媒大學設置的四川音樂學院考點參加專業(yè)考試,取得專業(yè)合格證書;同年7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四川地震災區(qū)的考試,取得文科成績552分,與已錄取的最后一名男生文化成績并列,但不知何種原因未能被錄取。
胡某一直向中國傳媒大學和四川省教育考試院進行投訴反映。中國傳媒大學至今不公開錄取前就應在四川省教育考試院處備案的文化錄取控制分數(shù)線,是因為中國傳媒大學當年在四川沒有招生。中國傳媒大學與四川省教育考試院組織了專業(yè)考試,而后又不招生錄取,涉嫌招生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侵權人公開承認錯誤,侵權人應當賠償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2008年胡某報考及中國傳媒大學錄取過程中,中國傳媒大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如存在侵權,應承擔何種責任。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中國傳媒大學在2008年該校的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yè)(英語主持方向)高考錄取工作中,依據國家政策及相關錄取辦,在最終錄取結果確定上并無不當。胡某因高考成績折合分未達到該校當年最低標準而未被錄取,該結果并不違反學校錄取規(guī)則,未滿足法定的侵權行為要件。因此,法院認定中國傳媒大學或四川省教育考試院對胡某皆未構成民事侵權。
胡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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