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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表示,2012年研究生考試泄題案,目前已抓獲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在全國“兩會”上公開質疑泄題事件的葛劍雄教授呼吁教育部應在適當時候公布此次泄題事件的源頭在哪里。“源頭不能公布得太早,否則不利于案件的偵破。對此我是理解的,但我還是希望,應盡早公布泄題
源頭,因為只有杜絕了源頭,才能讓泄題事件今后不再發(fā)生。”
隨著主要嫌疑人被抓,2012年考研泄題事件的“善后”工作也正式展開,據教育部表示將嚴把復試關,確保錄取公平公正。毫無疑問,這是必要的,但反觀這一事件,既然涉嫌泄題,就必須揪出源頭不可,能夠成為源頭的,就跟葛劍雄教授兩會上發(fā)問的一樣——“究竟在教育部考試中心內部存不存在腐敗犯罪行為?”而且,在網絡上鋪天蓋地的爆料泄題之后,考試組織者一直“按兵不動”,又錯失了一次及時組織“復考”的絕佳機會,以至于到今天只能嚴把復試關,卻不知道教育部是否要派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能否真正確保不漏網?怕是誰也不敢輕易拍胸脯打保票。
任何一場考試,尤其關涉?zhèn)體改變命運的考試,公平公正,至關重要。但這些年,從高考、公務員考試、會計考試……大大小小各種考試均有過作弊,公眾也見得多了,但不能總等著作弊者良心發(fā)現(xiàn)浪子回頭,更不能總是“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嚴懲一起”,這似乎并不足以“藥到病除”,那么,為什么作弊屢禁不止?又該用什么遏制考試作弊?
嚴格來說,對于考試作弊的懲治還不是“無法可依”,主要分散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也要看到,教育部已經發(fā)布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各個考試中也都有大同小異的各類規(guī)范性文件,但作弊一出接一出,則一再逆向說明現(xiàn)有懲治措施明顯“力不從心”,很大原因在于,因為太分散而沒有合力,甚至有學者曾指出在處罰上也存在相互掣肘,那么,升級或者整合現(xiàn)有措施,對武器更新?lián)Q代,大有必要。而事實上,早在幾年前,《考試法》就被寄予了厚望,2005年初,有報道稱“即將出臺”,結果杳無音信;2007年底,時任教育部新聞發(fā)言人的王旭明透露“正在擬定中”;2008年,教育部說“已納入議程”,但至今仍舊毫無蹤影。
雖然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荚囶I域里的作弊亂象,恰恰說明了出臺《考試法》的必要性,如果說考試作弊必須要付出代價,那么,現(xiàn)有懲戒公認的最大問題在于,基本還屬于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范疇,處罰力度偏低倒是其次,更重要的是,這種處罰往往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不統(tǒng)一,引入司法懲戒便可克服這種不足,也還可以兼顧作弊者本身的相關權益。
實際上,就考試泄題作弊而言,嚴重者已經入刑,目前只是沒有成型的、成體系的防范和打擊考試舞弊的專門法律。要遏制作弊亂象,一個“考試大國”需要一部《考試法》。當然,究竟怎么立法,可以商議,可以開門尋求民間智慧一同破題,這是立法技術層面的議題,但就是《考試法》不能再一直“難產”。雖然就像有了專門的《刑法》,刑事犯罪照樣存在,有《考試法》也定然不足以產生“弊立停”之效,但因為從國家法律層面對考試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以及處罰都予以規(guī)范、明確,那么,考試秩序起碼要比現(xiàn)在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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