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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成績復核辦法
根據教育部印發(fā)的《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通知(教學[2018]7號)的要求,省教育考試院設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成績復核工作站(以下簡稱復核工作站),組織專人對申請成績復核的考生答卷進行復核。
一、成績復核科目及范圍
(一)復核科目:報考我省的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的自命題各科目和全國統一考試各科目。
(二)復核范圍:
1. 核查考生信息與答題卡是否一致;
2. 掃描圖像是否清晰、完整;
3. 是否存在漏判、成績累計和登記錯誤;
4. 非選擇題每題是否經過雙評或雙評以上,給分是否超出規(guī)定閾值;
5. 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
成績復核工作由復核工作站統一組織進行,不對考生查卷。對復核發(fā)現的問題經相應學科專家審定、復核工作站認定后予以更正。
二、成績復核時間及程序
1.考生對本人研考成績有異議,應于成績公布后兩天內(具體時間以實際公布的為準)向所報考的招生單位提出成績復核書面申請。招生單位接收到報考本單位考生的申請后,負責將考生申請復核科目信息錄入查分登記庫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同時完成自命題科目的成績復核工作,并按規(guī)定將復核結果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專人對申請成績復核考生的統考科目試卷進行復查。
2.所有自命題科目和統考科目的成績復核工作均在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并實行封閉式管理。
3.省教育考試院對考生的自命題科目和統考科目成績復核結果匯總后,將復核結果返回各招生單位,由招生單位負責將成績復核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4. 若考生對復核結果仍有質疑,可在招生單位公布復核結果后5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報考的招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再次復核,逾期不再受理。對申請再次復核的科目,由仲裁組進行核實,并做出認定結論。仲裁組裁定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考生本人。按教育部規(guī)定,仲裁組做出的認定結論為最終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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