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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綜-34,2009-綜-35 | 契約 | 買賣契約:“質劑”,“質人”管理。 注意:質:即質量,奴隸、牛馬長契券;“劑”劑量,兵器、珍異之物短契券。 |
借貸契約:“傅別”。 | ||
婚姻 | 結婚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
結婚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 ||
離婚:七出三不去。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例外:即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 ||
繼承 | 嫡長子繼承制(主要是王、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土地、財產的繼承是其次) | |
漢 | 專賣 | 鹽鐵酒專賣 |
對外 | “絲綢之路”;互市。 | |
唐 | 契約 | 民間習慣法。“借”和“貸。“出舉”“負債” |
婚姻 | 主婚權;惡疾及奸是絕對去;“義絕” | |
繼承 | 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遺囑優(yōu)先;在室女有嫁妝 | |
專賣 | 鹽茶酒專賣 | |
對外 |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 |
宋 | 契約 | 買賣契約:分為絕賣和活賣。 |
不動產:“先問親鄰”,“輸錢印契”,“過割賦稅”,“原主離業(yè)”。 | ||
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保留回贖權和優(yōu)先購買權。 | ||
繼承 | 1、諸子均分。遺腹子、在室女 | |
2、南宋絕戶繼承: 繼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繼承權。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繼子1/4,無在室女,出嫁女1/3,繼子1/3, 官府1/3。 | ||
明 | 婚姻 | 1、 義絕新解。 2、 教令權和主婚權 |
清 | 廢除匠籍 | 1、 賤籍豁免為良 2、 明確典、賣。 3、 獨子兼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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