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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堅決不能接受北大剝奪我苦讀半生得來的博士學位。”3月16日,身陷“抄襲門”的北大博士畢業(yè)生于艷茹,收到了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通知,北大維持1月10日的學位撤銷決定。3月18日,于艷茹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交了申訴材料。
撤銷學位前應有哪些程序?
撤銷已經頒出的學位,校方有理可據有法可依嗎?而于艷茹向北京教委提出申訴,有希望改變北大的決定嗎?
“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經說過:‘在人類活動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具有壟斷地位并可剝奪他人生計的機構,必須遵守正義的基本原則。它們不能不經審訊,不給他人以辯護的機會就懲罰他人。任何與此原則相悖的合同或做法都是無效的。’”在中南大學法學院張善燚及其研究生李旭合著的論文《論我國高校學生學位撤銷制度》中,他們這樣寫道。
張善燚在文中表示,撤銷學位是對已被授予學位的當事人重大利益的剝奪,如果學位撤銷行為沒有程序規(guī)制,顯然與當今依法行政、程序正義的法治精神相違背。
“我國現行的學位撤銷制度存在標準模糊、程序淡薄、救濟缺失等問題。完善我國的學位撤銷制度,應充分重視學生的主體性地位;強化學位撤銷的發(fā)動程序與監(jiān)督體制;明確和細化學位撤銷的標準;規(guī)定學位撤銷權行使的嚴格程序和相關救濟機制。”
浙江大學研究生院陳智峰等人曾在論文《美國學位糾紛的解決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中分析,美國法院認為被告(校方)有權基于合理的理由撤銷學位,但是,被告必須在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前,舉行一個聽證,并且必須是“一個能使學生得以舉證維護自身利益的公正的聽證”。
如此要求的理由是,此種撤銷學位的行為性質,與停學或拒絕頒發(fā)學位證書相比,更為嚴重——因為學位已經成了這些已畢業(yè)學生的財產性利益,學校應當遵循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規(guī)定的正當程序要求,給學生提供聽證的機會。
而具體到學位撤銷程序,張善燚曾提及如下幾步:(1)調查取證,當發(fā)現學位授予人有舞弊作偽等情形時,應當查清事實、收集證據;(2)決定程序,學位授予單位在對學生做出撤銷學位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3)送達與備案程序,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4)聽證程序,充分聽取對方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質證等。在學位授予單位學位管理的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普遍存在,忽視對運作程序的配套規(guī)定,使管理顯得過于主觀化、隨意性。
在美國,學校對學生學位的撤銷權在1986年的“瓦利格訴肯特州立大學理事會”一案中得以確認。在該案中,原告瓦利格依靠偽造的分數和實際上并未參加學習的課程學分,得到了學位。盡管他早在1966年即已畢業(yè),學校發(fā)現這些偽造事實后,還是撤銷了他的學位。當時,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認為,立法機關雖然沒有明確賦予學校撤銷已頒發(fā)學位的權力,但是它應當是隱含在高校頒發(fā)學位證書的權力之中的,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國有完備的學位管理法規(guī),“關鍵是落實”
其實,于艷茹并不是第一個被母校決定撤銷學位的中國學生。2005年底,中山大學因為碩士畢業(yè)生陳穎報考時學歷造假,撤銷其碩士學位,陳穎為此與母校幾度對簿公堂;2006年底,南開大學發(fā)現2004年一篇博士論文存在剽竊問題,撤銷該作者的博士學位;2012年12月,中國科學院大學發(fā)公告稱,2006屆博士畢業(yè)生趙敏博士論文存在嚴重抄襲,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
目前,有關我國現行學位糾紛解決的條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guī)定》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的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楊玉圣告訴記者(www.thepaper.cn),按照《學位條例》及該條例《暫行實施辦法》,高校作為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可以撤銷學位。
具體依據是《學位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關于“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學位的權限”之規(guī)定,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履行的職責之一是:“作出撤銷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只要北大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程序、依法認定當事人‘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的事實,即可依法行使‘撤銷’學位的權力。當事人若不服的話,可依法對此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申訴或者起訴。”楊玉圣如是說。
“總的說來,學位授予制度有法可依,程序比較完備。鑒于中國在世界上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最多、每年授予博士學位的數量也最多這一事實,在博士學位的授予方面,如何加強質量保證和監(jiān)督體系建設,是一個現實問題。”楊玉圣向記者表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2014年1月發(fā)布《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jiān)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guī)范》《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提出了系列意見和措施,“關鍵是落實。”
國務院對學位作普遍性指導,具體由各校自己管
在中國,依據《學位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發(fā)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情況”,是撤銷學位的關鍵前提。
然而,何種情況可以定義為“舞弊”?什么程度可以稱之為“嚴重”?《學位條例》中并沒有進一步的具體規(guī)定。
復旦大學資深教授、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葛劍雄向記者介紹,一般情況下,學位涉及兩方面的管理:“法律管”“學校自己管”。“國務院會對學位做出普遍性指導,但是,各校有關學位授予與撤銷的標準則各不相同。”葛劍雄說,“國務院的條例不規(guī)定具體標準,學校只要不違法國家法律,程序合法,就可以根據各校的具體標準執(zhí)行。”當然,葛劍雄也認為,當事人如果認為校方的做法違法,應該提起法律訴訟,但應該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記者從北京大學研究生院網站公布的《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011年11月1日第779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中發(fā)現,第三十六條寫有“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工作細則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予以撤銷。”這和《學位條例》的規(guī)定非常相似。
記者又分別查看了中山大學研究生院及中國科學院大學的網站。《中山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撤銷學位”中寫道:“對于已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學位獲得者在學期間有第三十二條所列舉的嚴重舞弊作假及違紀行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予以撤銷。”而該細則三十二條所列舉的違規(guī)行為有: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等;在入學考試、課程學習、論文撰寫過程中其他學術失范行為及違紀行為。
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二十九條對于“撤銷學位”的說法是:“對于已經授予學位,如發(fā)現論文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guī)定,或在學位申請時確有不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guī)定者,經研究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不記名投票表決后,可做出建議撤銷學位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為最終裁決機構,并對撤銷學位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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